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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合同

时间:2024-09-07 07:25:17
关于家政服务合同范文锦集六篇

关于家政服务合同范文锦集六篇

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家政服务合同7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家政服务合同 篇1

甲方(雇主):签名

乙方(保姆):签名

根据公平、公正、平等、自愿的原则,就甲方(雇主)聘用乙方(保姆)工作达成如下协议(一下甲乙双方分辨用雇主与保姆代替):

一、雇主责任

1、试用期第一个月工资按人民币方式支付。

并月结算给保姆;试用期间双方都有权提出不做或不要,雇主要结算工资给保姆及保姆要交还雇主物品。

2、试用期过后,第二个月工资按人民币方式结算给保姆;第二个月开始保姆要离职须提前30天辞职,雇主要在30天之内同意保姆离职及结清工资。

同时保姆要交还雇主物品。

没有辞职或辞职期内保姆不能自动离职,否则雇主有权扣除保姆工资。

3、保姆在雇主处工作满一年,雇主给付保姆奖金(人民币元)。

4、雇主有权拒绝、制约保姆在住宅从事与家政服务无关的活动。

5、雇主有权以合法方式追究保姆因其责任造成损失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6、雇主应尊重保姆的人格和劳动权利,不得歧视欺负保姆。

7、雇主应对初次上岗的保姆具体说明家政服务要求和指导工作,妥善保管好家中的现金和贵重物品,以免发生纠纷。

8、雇主每月安排保姆二天休息时间(必须在星期六或日);节假日双方协商友好确定。

9、雇主每月按时结算工资给保姆(7-10天内)不得克扣保姆的工资。

二、保姆责任

1、保姆提供本人正确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个人联系电话及家庭联系方式给雇主。

2、保姆在服务工作期间应尊重雇主的生活习惯,服从雇主的指导工作,认真负责做好雇主所安排上岗的工作事务。

因保姆工作失误给雇主造成损失,保姆应作出相应赔偿。

3、保姆在工作期间须外出,应通知雇主;要休假,应提前通知雇主;双方协商友好确定。

4、勤俭持家,节约用水用电,注意用气用电安全。尽快努力适应雇主生活饮食习惯和作息时间;不能用雇主家电话打长途电话及每月电话时间合计(市内)不能超过80分钟。

5、不得带外人进入雇主家庭。不得随意翻动雇主私人物品。

三、本协议一式二份,并具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自签约之日起生效。

甲方(雇主): (签名)

乙方(保姆):(签名)

年 月 日

家政服务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家政服务的相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费用

1、乙方家政服务员在岗期间服务费(大写)二十五元人民币/小时 每周一三五下午 正常工作时间4个小时/天

2、支付期限:按 □月/ □周向乙方支付; 支付方式:□现金

第二条 服务期限: 年 月 日起

第三条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

(1)甲方对乙方家政服务员健康情况有异议的,有权要求重新体检。

(2)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家政服务员在服务场所内从事与家政服务无关的活动,具体要求事项由甲方与乙方家政服务人员协商约定。

(3)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因乙方家政服务员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①乙方家政服务员有违法行为的;②乙方家政服务员患有传染病的;③乙方家政服务员未经甲方同意,以第三人代为提供服务的;④乙方家政服务员存在刁难、虐待甲方成员等严重影响甲方正常生活行为的;⑤乙方家政服务员给甲方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⑥乙方家政服务员工作消极懈怠或故意提供不合格服务的;⑦乙方家政服务员主动要求离职的。

2、甲方义务:

(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2)甲方应尊重乙方家政服务员的人格尊严和劳动,提供安全的劳动条件、服务环境和居住场所,不得歧视、虐待乙方家政服务员。

第七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按照事先谈好向甲方收取服务费用

2、乙方义务:

(1)乙方家政服务员应持有北京市或原所在地县级以上医院在一年以内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2)乙方应本着认真负责、诚信为本的宗旨完成各项约定家政服务。

第十一条 合同未尽事宜及生效

双方可协商解除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以书面形式补充。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家庭地址: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 日年月日

家政服务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签订如下协议,愿意共同遵守。

一、乙方愿为甲方提供家庭保姆为内容的家政服务工作。月用工规定以外的服务内容。

二、甲方应尊重乙方的人格和劳动,平等待人,若乙方不能按协议要求完成工作,甲方有权辞退乙方。

三、乙方在合同期内患病,甲方应允许其外出看病,并与乙方协商因病误工的解决办法。

四、乙方在服务过程中,造成本人或他人的意外事故,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家属及有关部门,积极处理好善后事宜,并按法律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乙方在服务过程中,因工作失误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追究乙方责任,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应负责任的经济赔偿。在任何情况下,甲方都不得采取搜身、扣押钱财以及殴打、威逼等侵权行为。

六、乙方有权拒绝为他人服务或被带往外省市服务。

七、甲、乙双方如发生纠葛、争议和其它事故,可先由重庆市北1碚区区家政服务中心机构进行调解,如无效,可向具有管辖权的北碚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八、一方要求提前解除本协议,应提前7天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九、本协议期限自20xx年9月1日起至20xx年8月30日止。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和家政中介机构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 ……此处隐藏2342个字……甲方因工作需要需增加派遣人员工作时间,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支付派遣人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六条 甲方权利

1.派遣人员如有提供虚假身份证、学历证、履历等其它证件或乙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导致甲方受到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相关责任;

2.派遣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变更派遣人员并作合同背书:

(1)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甲方的工作要求;

(2)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工作定额任务管理;

(4)工作失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

(5)委派期满,派遣人员提出停止派遣或擅自离岗;

3.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的派遣人员劳务报酬标准,作为本合同附件;

4.出资对派遣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的,甲方有权与派遣人员约定与培训有关的违约责任,并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在乙方不反对的情况下实施;

5.派遣人员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权向其索赔,对方有义务给予协助;

6.有权在派遣人员入职前核查其身份证、学历证及各种资质资格等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

7.凡甲方要求在本合同第六条2.情形之外停止派遣或更换派遣人员的,应提前30日书面向乙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能停止委派或更换派遣人员;

8.对拟派遣人员的身体健康情况有知情权;

9.根据双方约定的工作岗位安排派遣人员的工作;若有变动,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第七条 甲方义务

1.出示必备有效的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2.须依据合同约定,按照派遣人员实际岗位合理确定派遣人员的劳务报酬及福利待遇;

3.于每月 日将上月派遣人员的劳务报酬发放清册交乙方;派遣人员的工会经费及残疾人保障金由甲方依法缴纳;

4.按月将派遣人员的考勤审核与劳务报酬等情况告知乙方;派遣人员的工资报酬及福利待遇可由乙方委托甲方代为发放,代发数额从固定费用中扣除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5.应支付乙方派遣人员参加社保的费用,缴纳比例参见本地社会保险参保标准,缴纳基数以本地社保经办机构每年核定的参保基数为依据;

6.应如实告知乙方和派遣人员、服务的场所、人员、数量、规模、食宿标准和服务对象中是否有传染病人或精神病人;

7.为派遣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工具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8.对派遣人员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应遵守的各项纪律等履行告知和管理责任;

9.派遣人员出现工伤、职业病、非因工负伤及患病所应享受的待遇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甲方应协助乙方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申报理赔工作;

10.派遣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先由甲方垫付医疗、赔偿等相关费用,待乙方按社保规定程序报销后,按社保核定金额全额支付给甲方,甲方应承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由用工企业应支付的其他所有费用部分;

11.派遣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甲方必须在24小时内告知乙方,以便乙方办理申报备案事宜;如果由于甲方误报、漏报、申报时间延误及证明资料不真实等造成的不予以支付社保待遇或工伤认定部门做出不属于工伤认定,由甲方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

第八条 乙方权利

1.可委托甲方代发派遣人员的工资报酬及福利待遇,乙方委托甲方代发的,甲方应按乙方出具的委托书的约定代发,并书面通知乙方代发金额,代发金额从每月固定费用中扣除;

2.维护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

3.对甲方不履行合同的,有权追究违约责任。

第九条 乙方义务

1.应如实告知甲方有关派遣人员的真实身份、健康状况、文化程度和服务技能等级、是否接受过培训、是否有不良记录;

2.出示必备有效的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3.应与派遣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乙方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并负责档案资料收集整理;

4.负责为派遣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甲方应支付的相关社会保险费用,标准由乙方按相关规定计算并书面通知甲方;

5.派遣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的,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按《工伤保险条例》妥善处理,并负责办理申报和理赔事宜;由甲方承担用工单位的赔偿责任;在劳动部门做出工伤认定后由乙方负责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或商业保险赔付部分的申报理赔等事务;

6.对派遣人员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协助甲方对派遣人员进行索赔。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与派遣人员解除劳务关系

1.违反甲方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被限制人身自由十五日以上的;

4.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而甲方又无法安排派遣人员从事其它工作的;

5.派遣其它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6.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7.有酗酒、吸毒、赌博、自残等行为的;

8.按本条第4、5、6项解除与派遣人员劳务关系的,甲方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派遣人员与乙方。

第十一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通知甲方解除劳务关系

1.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甲方采取搜身、体罚、侮辱等方式,严重侵犯派遣人员人格尊严的;

3.甲方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书面约定支付劳务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二条 甲方支付给乙方各项费用,由乙方开具正式发票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双方任何一方都不得私自终止合同,如一方私自终止合同,或未按合同履行的,属于违约;违约方按年度管理费总额的 %承担违约赔偿。

第十四条 甲方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终止合同并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及违约责任

1.甲方隐瞒其单位经营状况、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有违法违规等行为的;

2.甲方拖欠派遣人员劳务报酬一个月以上的;

3.甲方拖延支付服务费、社保等各项费用的;

4.甲方有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

5.甲方在生产服务过程中不顾派遣人员生命安全的。

第十五条 其它事项

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变更内容不得侵害派遣人员的利益。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两份。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用工单位签章): 乙方(委派单位签章):

代表签章: 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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