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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制度

时间:2024-09-01 23:47:37
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合同制度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劳动合同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劳动合同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意义)为了规范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无论公司管理人员还是一般员工,所有员工必须熟悉了解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调整、稳定、和谐本公司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管理职责)公司劳动人事部门负责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依据本制度办理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

3、加强劳动合同的基础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合同文本)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五条(知情权)在缔约过程中,员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与提供劳动有关的情况;公司在招用时,可以了解员工健康状况、学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与应聘工作有关的情况,双方应当如实说明。

第六条(合同条款)根据《劳动法》规定,本公司劳动合同具备以下必备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同时,根据本公司的实际,协商约定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等其他条款。

第七条(合同期限)本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根据不同岗位和任职资格协商确定,劳动合同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第八条(试用期)本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两个月为试用期,两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三个月为试用期,三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六个月为试用期。

第九条(服务期)公司对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员工,如出资招聘、出资培训或提供出国考察、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的,约定三至五年的服务期。员工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服务期限,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制度2

劳动合同是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之一,签订之后最重要的就是履行。实践中,因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劳动合同的履行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比如,用人单位为了便于管理而设立的管理制度等,这些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制度,单位和员工也都必须遵守。同时,工作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在签订合同时没有约定甚至没有预料到的情况。因此,在劳动合同履行的环节,劳资双方往往会发生这样或者那样的劳动纠纷。对此,该如何解决呢?

近日,就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常见的违约、违规情况,记者邀请资深劳动维权律师王兰胜结合具体案例进行了解读。

案例一:

项目被转擅辞高管

公司赔百万违约金

为筹建体育场项目,公司高薪挖来老华担任总经理,并与老华书面约定,在协议期内,除非老华有重大过错,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解除协议,若公司执意解除,需向老华赔偿120万元的违约金。第二年,由于公司将股份整体转让,公司便通知老华另谋高就。老华多次与公司协商但均被拒绝,后诉之法律,终获120万元违约金的赔偿。

点评:

单位违约辞员工

应依约支付赔偿

王兰胜律师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2、23、25条的规定,劳动者只有违反以下两种情形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一是经专项培训并与用人单位约定服务期且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约定;二是与用人单位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且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除此之外,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来看,之所以明确规定仅在上述两种情形下劳动者有违约行为时需承担违约金,其目的主要在于约束用人单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是,对于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的情形,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却并没有禁止性规定,且该类约定的目的依然在于约束用人单位本身,与《劳动合同法》倾向保护劳动者的宗旨是一致的。

公司在协议中与老华约定违约金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在双方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公司始终未对违约金提出过异议,表明公司自愿接受该条款的约束。

同时,公司根据自身的经营需要将股份转让并获利,显然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并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而老华也不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法定解约的情形,公司擅自解除合同给老华造成损失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二:

合同没约制度没定

员工兼职被炒鱿鱼

小武迫于还贷压力,入职后充分利用休息时间从事兼职。此前小武经认真研究,发现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均未对兼职作出禁止性的规定。上周末,小武在做兼职时被公司经理夫人瞅见。第二天,公司负责人找小武谈话,对小武的兼职行为予以罚款,并考虑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点评:

兼职受双重约束

单位制度与合同

王兰胜律师认为,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劳动者做兼职做出禁止性的规定。所以,劳动者能否兼职完全取决于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的规定。有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所签的劳动合同虽然没有此方面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就可以做兼职。因为劳动者做兼职还有一道“门槛”,那就是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补充及附件,同样具有约束劳动者行为的效力。

我国法律虽然赋予用人单位一定的权利,可以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规章制度,但这些规章制度却必须要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不能超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更不能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只能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化,只能更有利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这样才能使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规章制度作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法律”,是用人单位规范企业和劳动者权利、义务的基本规范,主要是针对劳动者行为规范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贯穿于用人单位的整个用工过程,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合同解除权等的重要法律依据。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行使合同解除权与劳动者 ……此处隐藏23789个字……术业务好的员工签订长期合同。

4.4.6 下列人员订立短期合同:

a 平时表现较差,完不成生产任务,经常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以及受各种行政处分,经教育后表现有所好转的;

b 以病假为名,在社会上从事帮工、运输、贩卖、做生意等从事第二职业,且病假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5 公司员工初次订立劳动合同或续订劳动合同变换工种的,根据合同期限约定1—6个月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1年(不含1年)以内,试用期为1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1(含)—2(不含)年,试用期为2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2年—5年,试用期为3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5年(含)以上,试用期为6个月。

5 医疗期

5.1 医疗期是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在规定时间内,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5.2 员工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公司可根据下列规定给予医疗期:

5.2.1 累计工作年限未满10年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3个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满5年的,医疗期为6个月。

5.2.2 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20年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6个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的,医疗期为9个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的,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满15年未满20年的,医疗期为18个月。

5.2.3 累计工作年限满20年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的,医疗期为18个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满10年的,医疗期为24个月。

5.2.4 员工在试用期内的,医疗期限按试用期天数的50%计算。

试用期1个月的,医疗期为半个月;

试用期2个月的,医疗期为1个月;

试用期3个月的,医疗期为1个半月;

试用期6个月的,医疗期为3个月。

5.3 员工病休医疗期满需继续停工治疗休息的处理:

5.3.1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程度严重,医疗期满仍不能正常工作,经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需继续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公司可再给予一定时间休息,在此期间的工资等各种福利待遇停发,保留厂籍。

5.3.2 员工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恢复工作后旧病复发,需再次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经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不限定医疗期。

5.4 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4.1 累计病休的医疗期自员工订立劳动合同以后病休的第一天开始计算。计算办法:

医疗期为 3 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6 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9 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4.2 如果员工享受3个月医疗期,其病休的第一天起的6个月内累计满3个月,视为医疗期满。如在此期间医疗期未满而正常上班,则下一个医疗期的计算周期应自6个月后再次病休的第一天开始计算,其余依次类推。

5.4.3 续订劳动合同的,医疗期计算周期可从上一个合同期延伸至下一个合同期。

5.4.4 医疗期按规定的月平均天数计算:员工累计病休、连续病休30天为病休满1个月。员工连续病休期间遇有的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同样计算为病休时间。

5.5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病休或在医疗期计算周期内累计病休达到规定的医疗期限,视作医疗期满。

员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愈的疾病,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享受退休或退职待遇。

6 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变更和解除

6.1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员工退休、退职或死亡,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6.2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员工,在平时工作中表现较好的,根据公司的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合同期满时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如果该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在无特殊理由和原因的情况下,可同员工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3 合同的变更:公司因发展需要,为员工提供学习、住房、出国等条件的需变更劳动合同有关内容,变更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同时签订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

6.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6.4.1 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6.4.2 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如一个年度内违反劳动纪律3次以上、因本人原因连续满3个月及以上或累计满4个月及以上完不成生产或工作任务的);

6.4.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谋取私利,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4.4 违反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6.4.5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

6.5.1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6.5.2 员工不符合上岗要求或不胜任公司安排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

6.5.3 员工在职工交流站待岗满六个月以上的。

6.6 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市规定严重困难企业标准,可按规定程序裁员。裁减之日起6个月内确需新招人员,可优先从裁减人员中录用。

6.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6.7.1 员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6.7.2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6.7.3 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违反计划生育的按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执行);

6.7.4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而无正当理由的;

6.7.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

6.8 员工同时存在本规定6.4条、6.7条规定的情形,公司可依据本规定6.4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6.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书面报告给公司):

6.9.1 在合同试用期内,员工对公司不满意的;

6.9.2 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公司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员工身体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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