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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合同

时间:2024-09-01 23:48:04
雇佣合同

雇佣合同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雇佣合同,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雇佣合同1

劳动合同从雇佣合同发展而来,本质上没有多大区别,极为相近。劳动关系是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规范的对象都是劳务的提出与劳务之受领。但在我国现实人口众多,不能完全实现就业情况下,两者的规范、调整及法律后果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合同。主要区别是:

(1)二者的历史不同

雇佣合同的历史久远,自从奴隶社会剥削的存在,人类的劳动关系中就开始有了雇佣关系,随着劳动交换的需要而逐渐产生了雇佣合同。劳动合同是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十七世纪的雇佣合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2)性质不同

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

(3)目的不同

雇佣合同以供给劳务为目的,系以雇佣人对劳务人之“所有”及对劳动者之“支配”为中心,而劳动合同则是以提供劳务的劳动者其“人”为中心,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4)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

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双方的合意,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更多的体现了国家对当事人合同的干预,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主要侧重于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5)主体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均属于法人或社会团体,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受雇人与雇用人间存在“特殊的从属关系”,受雇人的劳动须“在于高度服从雇方之情形下行之”。而雇佣合同既可以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单位,也可以双方均为公民,且雇员不成为雇主的成员。受雇提供的劳务十分广泛,凡法律调整的服务均可以适用于雇佣合同。

(6)法律调整不同

劳动合同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目前,我国合同法尚没有对其做出明确规定,适用民法及合同法的一般原理规制。

(7)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

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机关才能介入,争议应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样,合同解除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雇佣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解除没有什么特别程序,双方均可随时解除雇佣关系。

雇佣合同2

一、问题的提出

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xx〕11号)的规定,劳务合同纠纷是放在"第四部分、债权纠纷"中之"合同纠纷"中之"劳务(雇佣)合同纠纷",而劳动纠纷时放在"第六部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中之"劳动争议",这就需要在司法实务中区分什么是劳务(雇佣)合同,什么是劳动合同。

二、雇佣、劳务与劳动合同的含义

(一)雇佣合同

雇佣,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期限内为他方服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契约[1]。按照梁慧星教授主持的民法典专家建议稿中的定义,"雇佣合同是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482条,《瑞士债务法》第319条第一项,《德国民法》第611条,《日本民法》第623条,都对雇佣合同作出了规定。

由于存在反剥削的思想等原因,我国民法没有正式定义雇佣合同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涉及雇佣合同纠纷时的诉讼主体、民事案由及赔偿原则进行了规定。

(二)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虽然在实务中经常提及,但在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一般认为劳务是指以活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通常表现为一种活劳动形态劳务关系[2]。广义的劳务合同包括合同法中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有名合同、消费服务合同及雇佣合同等,比如王全兴教授就认为"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务为标的合同类型,它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等"。而狭义的劳务合同只包括雇佣合同。

(三)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xx]12号)从另外一方面提出了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四)雇佣、劳务、劳动合同之间的关系

雇佣、劳务、劳动合同三者之间的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劳动合同是在17世纪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较为发达时从雇佣合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广义上的雇佣合同包括劳动合同。该观点为包容说。

(2)一种观点取广义的劳务合同含义,劳务合同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居间合同、消费服务合同以及雇佣合同等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但是由于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规范,所以劳务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3)一种观点取狭义的劳务合同含义,把雇佣合同等同于劳务合同,如《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把雇佣和劳务合同等同,归为一类案由"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把劳动合同和劳务(雇佣)合同并列。该观点为并列说。

(五)总结

由于我国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定义劳务合同(关系),且劳务合同(关系)的含义过于宽泛和模糊(按上述第二种观点即一些学者的说法,提出劳务合同是为了与劳动合同区别,但是由于劳务合同包括的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为有名合同,可由《合同法》规范,信托合同可由《信托法》规范,而消费服务合同可由《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范,只有除这些以外的劳务提供才涉及雇佣合同,这样看来只要明确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就足矣,没有必要再提出劳务合同从而增加概念的混乱。),本文以下内容也不再单独采用劳务合同(关系)概念,而是采用上述第三种观点即将劳务合同等同于 ……此处隐藏11105个字……如乙方变卖或故意损坏设施与设备,应无条件的接受甲方处罚,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五条:合同变更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方可变更合同有关内容,变更后的合同或附件经双方签字生效,本合同另有规定,以其规定。

第六条: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终止。

a、本合同期满;

b、双方规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c、甲方破产、解散或被解散的;

d、乙方因病(伤)丧失劳动能力不适应工作岗位工作或死亡的;

e、由天灾,战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拒的原因;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提前解除合同;

a、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

b、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利益损失的;

c、乙方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d、乙方不具备工种操作技能,不能胜任甲方安排工作的;

e、乙方聚众闹事,参与或组织罢工,或参与任何非法和邪教组织及其活动;

f、乙方参与其他公司或经营活动的;

g、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与业主供货商,分包商等联系开展经营活动的(一经查出将给严厉的经济处罚,处罚标准为乙方在甲方处总收入的10倍);

h、雇佣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雇佣合同造成协议的;

i、项目已经提前结束没有新的项目开始或者施工现场不需要这么多人时。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a、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b、甲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c、甲方工作环境恶劣,严重危害身体健康的。

4、本合同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一周内将有关工作向甲方移交完毕。

第七条:特别约定

1.乙方购买的车票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2.甲方负责给乙方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如发生意外此保险理赔金额受益人是甲方,甲方按乙方当地同类事故处理价格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付。

3.乙方在履行合同期间,不享受探亲假,如遇特殊原因,工作满六个月,经甲方负责人同意可以回家,往返车票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回家期间不享受劳动报酬。

4.如因乙方原因等致不能履行或境外工作不满六个月,往返机票由乙方承担,合同期满往返机票由甲方承担。

5.经医生证明乙方因疾病缺勤不发工资、工伤除外。

6.乙方在工作期间如有聚众闹事,违反当地法律法规等,取消一切报酬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并给经济处罚;乙方在工作期间没有提前告知甲方或得到甲方同意罢工、停工、消极怠工、离开等,甲方有权减少或取消乙方的报酬,作为乙方违反的处罚。

7.因乙方原因等致本合同解除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8.双方约定正常的工作时间为每天10个小时,加班按累计时日计算。

第八条: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

1.因甲方的原因,甲方提前解除本合同,往返车票由甲方负责;

2.甲方违约承担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

乙方违约:

1.乙方违约,往返车票由乙方承担,并承担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承担相应其他费用;

2.乙方在合同期间,如自行转移工作单位,扣除所有工作报酬,并向甲方赔偿人民币5万元;

3.因乙方违约而造成甲方的实际损失由乙方赔偿。

第九条:劳保用品与医疗保险

1.甲方为乙方提供劳保用品。包括工作服、手套、安全帽、安全带等。

2.甲方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

3.乙方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医疗费用由甲方承担,治疗期间劳动报酬不变。如治疗不能再履行合同时,则按照中国工伤标准作出一次性处理。

4.因公发生的交通、住房、水电、卧具费用由甲方承担,其余生活用品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其他事项

1.双方履行本合同期间,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仲裁判决不服,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供诉讼。

2.本合同双方签字生效。

3.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4.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甲方项目部所执。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按手印)

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_日

雇佣合同8

两者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关系的从属性。

劳动合同关系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在身份上、组织上、经济上从属于用人单位,遵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为用人单位劳动,完全纳入单位的经济组织和生产结构之内。临时雇佣关系则是按照民事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务,与雇主没有人格上和组织上的从属性。

2、服务对象的唯一性。

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者在一般情况下只与一个用人单位(服务对象)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临时雇佣关系中,雇工可以与多个雇主建立劳务关系。比如在家务活动中的钟点工,一个雇工可以与多家建立劳务关系。

3、用人单位的特定性。

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用人单位为中国境内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解释: “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即劳动全同关系中的雇主为经济组织,且大多数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而临时雇佣关系中的雇主一般为自然人。

4、合同内容的法定性。

劳动合同中的法定必备条款由《劳动法》规定,不容当事人双方自由约定,如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而临时雇佣合同内容,一般由当事人口头约定,而且劳动的性质大多数是体力劳动,临时雇佣合同中的雇工一般不享受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工资报酬中不含有奖金、津贴等。

5、劳动时间的稳定性。

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一般为群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日复一日、月复一月、年复一年地提供劳动,劳动时间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因此,用人单位从劳动者那里获取的利益很大。而临时雇佣合同的雇工一般是为完成一定工作提供劳务,时间短,不固定。有的雇工上午在一个地方工作,下午又在一个地方工作,甚至一天在几个地方工作,劳动时间具有不稳定性,雇主从雇工那里获取的利益很小。

6、适用法律的不同性。

劳动合同关系发生纠纷适用《劳动法》,而临时雇佣关系发生纠纷则适用《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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